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与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张**再审申请称,原判超出原告诉请工程款判处,违反法定程序。原判认定宋*13号装修粉刷工程按26层计算错误,认定宋*合同外所干的零星工程也不存在,申请人收取宋*6万元保证金已退还1万元,原判按6万元判处错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宋*退还申请人多付出的工程款17250.60元及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经查一审卷,宋*在庭审时已变更诉请,且已补交了诉讼费,故张**认为原判超出原告诉请判处,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宋*所干的13号共计26层,且已约定了建筑面积及单价,故张**认为原判按26层计算工程款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零星工程确实存在,张**也认可是宋*所干,故其认为零星工程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保证金宋**认为已退还1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