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2)杨*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习**、被上诉人秦增囤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本香农业**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2)杨*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105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