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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工程公司与秦增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2)杨*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习**、被上诉人秦增囤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本香农业**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2)杨*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工程公司105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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