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功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第00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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