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4.5元,由张*承担,退还上诉人张*177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