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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桦**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清梅,被上诉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1元,退还广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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