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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西安菲**料有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向西安菲**料有限公司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退还上诉人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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