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向西安菲**料有限公司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退还上诉人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