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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建与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第**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第**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因公司经济困难,本案合同款中又涉及部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供货商货款,申请全额退还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原告的经济状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阳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56元,退还原告咸阳第**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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