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清梅,被上诉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7元,退还广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