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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高**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上诉人高**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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