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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开发公司与旬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旬邑港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司)、旬邑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港**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及新**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8元(旬邑港达房地**限公司预交14658元、旬邑新**有限公司预交9800元),退还上诉人旬邑港达房地**限公司14658元,退还上诉人旬邑新**有限公司9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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