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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陕西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8元,由上诉人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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