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总公司与被告宁夏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总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77元,减半收取18339元,由原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张**与宁夏河东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李**与宁夏河东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白**、白*与宁夏河东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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