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长**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银川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另一案件中就本案纠纷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1元,减半收取192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60.50元,由原告宁**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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