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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长凤与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果长凤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果长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果长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果长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负担49元(已交纳),由果**负担101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由果长凤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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