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有限公司、河北建**任公司、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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