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张建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对被告韩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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