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道**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普通债务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