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节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另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城市照**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室,具有公示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