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诉被告南京某某、南京大地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于2010年7月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28元,由原告上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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