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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费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5)新城民尹合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5日,奥**司与沈阳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奥**司为恩*公司建筑尹家商业网点,工程价款总额2953440元,奥**司项目经理为郭**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实际由谭**负责施工,2004年3月18日,谭**与董**达成口头协议,由董**为该项工程用电线路进行施工,截止至同年8月31日,谭**拖欠董**人工费3000元,并由奥**司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郭**出具欠据1份。2005年2月16日,恩*公司结算除尚欠20263.60元外余款均已支付奥**司。同年2月25日,奥**司为恩*公司出具金额为2953440元的发票。

另查明,奥**司与恩**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郭**。在实际施工中,谭**与郭**对该工程共同负责。奥**司承认已经收取了该工程的税金及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于2006年2月6日前给付董**3000元人工费;

二、各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审130元、二审130元,董**、辽宁奥**有限公司各承担1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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