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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关*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关*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新**民法院(2005)新民房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才玉莹主审,审判员黄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吕**负担3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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