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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凹凸彩印厂诉汝**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凹凸彩印厂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上海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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