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或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更便于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海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