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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有限公司与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或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更便于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海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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