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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出版社与皇冠**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邻接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皇冠**限公司起诉称:皇冠**限公司享有张**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吉**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发行《张**文集》一书,使用了张**的作品,侵犯了皇冠**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北京科**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张**文集》一书,侵犯了皇冠**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收缴二被告库存的侵权图书,收缴吉**出版社用于复制侵权图书的底板和印片;3、吉**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吉**出版社、北京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吉**出版社未经皇冠**限公司许可,出版、发行图书《张**文集》,侵犯了皇冠**限公司的合法权利;

二、吉**出版社于二ОО八年六月十日之前通过北京**人民法院向皇冠**限公司支付六万三千六百五十元,北京**人民法院的案款开户行为:农业银行方庄分理处,帐号为:061101040000624;

三、吉**出版社于二ОО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函告各地新华书店并在《中华读书报》或《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声明,内容为:吉**出版社已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张**文集》一书,请各地新华书店停止销售该书;

四、皇冠**限公司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吉**出版社、北京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吉**出版社负担;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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