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借款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刘**包括原抵押物的可供执行财产经过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被执行人刘**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2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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