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鸿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鸿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佘**与被执行人筠**鸿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筠**鸿煤矿于2015年6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佘**争议款65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