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熊文友、张**、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文友、张**、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文友、张**、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筠连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熊文友赔偿原告罗**各项损失38664.87元,并由被告张**、张**对熊文友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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