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发其与筠连**有限公司药尔山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发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药尔山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药尔山煤矿处于政策调整关停期间,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高发其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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