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香琴申请执行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二、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游香琴各项损失8880.46元;三、驳回游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游香琴负担138元,王**负担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游香琴负担300元,由王**负担1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80.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80.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2元;二、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8月28日当庭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游香琴5000元;三、在被执行人王**按上述第二项按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游香琴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王**要求给付的权利。”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15年8月28日当庭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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