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申请执行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吕**从2014年5月起至2014年9月,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邓*煤款5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36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邓*自愿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煤款2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院认为

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吕**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夹**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吕**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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