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夹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何**、肖**、李**、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64532.5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权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名下有5200元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执行回5200元。本院将执行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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