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二、婚生子李*乙跟随被告李*甲生活,原告徐某某从2015年1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儿子李*乙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除去国家报销部分)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到儿子李*乙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双方给婚生子李*乙在新**公司处投保的尊享人生保险,保险费用由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甲各承担一半,直到付清保险费用为止,保单由被告李*甲保管;四、夫妻共同财产:手提电脑(戴尔牌)一台归被告李*甲所有,电瓶车(爱玛牌)一辆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4万元,原告徐某某分得1万元,被告李*甲分得3万元(被告李*甲在领取本调解书之时支付原告徐某某1万元);双方在新**公司所购买的红双喜分红保险一份由被告李*甲享有,后续保险费由李*甲支付;五、夫妻共同债权2万元(借给徐某某之母的)由原告徐某某享有;夫妻共同债务26000元由被告李*甲独自偿还;六、其他无争议;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物为归还(戴尔牌)手提电脑一台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李*乙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徐某某有银行存款,2015年6月11日,本院扣划徐某某的银行存款3700元(包含执行费)至执行款往来账户,2015年7月8日,本院将执行款3600元划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甲;关于李*甲要求徐某某归还(戴尔牌)手提电脑一台,因徐某某去向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能执行;关于李*甲要求徐某某给付儿子李*乙教育费1250元,因未提供有效票据,本院暂不能执行。2015年7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李*甲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李*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徐某某应支付儿子李*乙2015年1月至6月的生活费3600元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李*甲要求徐某某给付儿子李*乙教育费12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中李*甲要求徐某某归还(戴尔牌)手提电脑一台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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