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X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XX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曾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XX履行向四川**民法院缴纳罚金19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曾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XX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5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曾XX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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