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秀**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秀**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询,陈*在成都市及乐至县范围内未登记有房地产,在资阳市范围内其名下也未登记有车辆,且未查找到陈*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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