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资阳万**有限公司、鲁*、鲁**、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资阳万**有限公司、鲁*、鲁**、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因资阳万**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暂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刘*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