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乐至县支行诉王*、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乐至县支行诉王*、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实现债权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毛**在中**银行乐至天池支行有存款2167.07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有存款7069.68元,本院已实际扣划745.28元,被执行人毛*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00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毛*在中国**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有存款2331.33元,本院已实际扣划1996.77元;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毛**在乐至县天池镇北街X号、乐至县天池镇北街X号有商业用途房地产,被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蒲建军共有乐至县天池镇东街X号有商业用途房地产,该三处房产也为本院(2015)乐至执289、290号案件涉案财产,正由(2015)乐至执字289、290号案件处置;在乐**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处置完结后,将依法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案件统筹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涉及其他案件,财产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宜待财产处置完成后再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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