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章**、陈*、成都绿**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邱**与章**、陈*、成都绿**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四川**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管理局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章**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有小型汽车二辆,该三辆小型汽车已作抵押登记,除此外,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章**、陈*、成都绿**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三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5097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已作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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