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38219.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于2013年8月17日死亡,吴**的父亲吴**、母亲陈**、女儿李**以吴**财产继承人身份向本院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活动。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吴**、陈**、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唐**在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10号2幢附4号有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XXX),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唐**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唐**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8219.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系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本院只能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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