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何**、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何**、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在四川**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汤**有梅**-奔驰牌(车牌号码:川AB6569)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信息本。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何**经营有位于彭州市丽春镇花棚村14组的个人独资企业爱**假村,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该度假村内的“何**”所在的建筑物1栋予以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汤**有梅**-奔驰牌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何**经营的位于彭州市丽春镇花棚村14组的个人独资企业爱**假村内的“何**”所在的建筑物1栋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二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汤**有梅**-奔驰牌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何**经营的位于彭州市丽春镇花棚村14组的个人独资企业爱琴海度假村内的“何**”所在的建筑物1栋,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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