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市乐**有限公司与秦**、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资阳市乐**有限公司与秦**、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资阳市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四川**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管理局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秦**有小型汽车二辆,本院已依法对该二辆小型汽车进行查封,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经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位于资阳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秦**分别位于简阳市的房屋,位于简阳市的房屋,位于简阳市的房屋、位于简阳市的房屋,位于简阳市的房屋,位于简阳市的房屋及位于简城镇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秦**位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的林权2816.96亩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二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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