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乐至县支行与杨**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乐至县支行与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乐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记卡透支本金93311.32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有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有奥迪(94)牌微型轿车一辆(该车已注销);另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杨**仍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93311.32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所有的财产现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恢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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