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文县支行(以下简称:修文农发行)申请执行贵州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司)、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儿康药业)合同纠纷一案[(2009)筑执字第168号案]过程中,案外人杨**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召开听证会,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称,本院查封的位于贵阳市都司路与博爱路交叉口的鸿灵都市商务楼中的xz3-1房屋不是被执行人贵**公司的,而是属于案外人杨**所有。该房屋是杨**于2007年10月16日全款购买,且于2009年11交付案外人使用至今,故我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杨**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查封行为。

本院查明

经查明,2007年10月16日,案外人杨**与被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第一幢三层1-3号房出售给杨**;20008年9月8日,修文农**药业、鸿**司借款纠纷一案,修文农发行向我院申请保全了被执**公司的房屋66套。2009年6月4日,贵州**公司、贵州国**限公司、贵州鸿**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贵州国**限公司购买鸿灵商务楼二、三楼营业房协议书》,约定由国道公司指定的杨**向鸿**司购买商务楼三层的营业房(3-1),价款共计1756.901万元,且协议的第三条第6向约定,鸿灵商务楼第三层现根据泰**司的要求,鸿**司同意交给国道公司的指定购买人使用,但由于其他原因,咱不能办理付款及销售预登备案手续,当可办理付款及销售预登备案手续时,按照二项2项的协议,及时办理付款及销售预登备案手续。2009年11月,鸿**司将将上述房屋交付杨**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仅提供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余的全额付款手续及房屋交付使用手续都未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案外人杨**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杨**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