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在筠连**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在筠**管所无房屋登记资料,在筠连县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余*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