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李**赔偿原告何**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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