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余正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正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正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余正浪在中国农业**筠连县支行的账户存款2270元,自2015年7月起逐月扣留被执行人余正浪在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应领取的工资中的400元。期间,申请执行人孙**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余正浪的银行存款予以清偿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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