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唐*、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同意争议款由被执行人唐*和杨**均摊。被执行人唐*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赵**3250元,被执行人杨**现于四川**监狱服刑,查明被执行人杨**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