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责任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喻**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4)300号仲裁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