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筠连**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QD××××辉腾××××××××小型轿车及川Q×××××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另查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同意将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车辆评估拍卖相应价款清偿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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