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赵**、赵*、赵**、赵**、李**与任**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赵**、赵*、赵**、赵**、李**与被执行人任**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赵**、赵*、赵**、赵**、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任**在2014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何**、赵**、赵*、赵**、赵**、李**因赵**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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