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邦财产**宾中心支公司与徐*、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宾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在中**银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本院扣缴执行费654元后,已将案款29346元支付给安邦财产**宾中心支公司。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安邦财产**宾中心支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宾中心支公司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筠连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确定的由被告徐*、杨**赔偿原告安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江奕昔交通事故代偿款19918元(已扣除执行到位争议款29346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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